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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六宗“罪”
  本主题由 DennyCC 于 2008-5-16 17:51 加入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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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5 12: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六宗“罪”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4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屡受质疑,最近,修改《办法》的呼声再起。

  十几家有形市场同提“建议”

  5月26日,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主办的“2007年全国汽车有形市场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九华山庄举行,会议主要议题是汽车有形市场的生存与发展,其中也涉及了对《办法》的讨论。

  北亚车市商务信息中心部长郭咏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要求修改的呼声很高。记者收到一份北亚车市方面发来的“关于修订和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建议(草稿)”,郭咏表示,这份“建议”由北亚车市牵头,是十几家有形市场共同提出的,包括北亚车市、天津空港国际汽车园、嘉兴汽车商贸园、深圳东都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义乌恒风汽车城、重庆汽车博览销售中心、浙江世纪汽车市场、杭州汽车城、湛江汽车交易市场、温州机动车交易市场、烟台汽车交易市场、浙江方林汽车城、上海联合汽车市场、武汉竹叶山汽车市场、成都晨明东部汽车城、成都西部汽车城等。

  郭咏透露,“建议”将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一步细化后,提交给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部门。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告诉本报记者,“建议(草稿)”确实已经给了他,汽车流通协会还需要向广大厂商、经销商包括4S店进一步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

  初衷与质疑

  罗磊表示,《办法》的初衷是好的,《办法》希望以品牌为主线引领整个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品牌授权与品牌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汽车销售领域存在“散、乱、杂”的状况,有形市场、4S店、二三级经销商甚至大量没“级”、无资质的汽车销售店(商)并存,此外,汽车市场存在大量“拼缝”现象,车市“黄牛”、“车虫”泛滥成灾,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些消费者买车后,甚至连卖车人都再也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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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出台是为了规范市场,通过品牌授权经营,可以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追溯到厂家。”罗磊打比方说,“在中关村海龙电子城,有很多品牌店卖品牌电脑,但有不少杂牌店也卖品牌电脑,权益就很难保障,同样的道理,《办法》的出台,在某种层面上也是为了清理汽车领域的杂牌军或低资质、无资质的经销商,进一步规范市场。”

  但问题往往有两面性,有分析认为,《办法》的出台,并没有能很好地规范市场,“散、乱、杂”及“拼缝”现象依然存在;此外,还导致了国外品牌控制国内经销商及国内销售网络的局面。

  《办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北亚车市认为,这样导致的后果是: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原本法律上是平等的法人,但因《办法》的实施,使经销商的地位由与汽车厂家的合作变为汽车厂家的从属。由厂商说了算,由厂商“清理”,导致厂商主导建设的网络形成垄断,不利于自由竞争。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有分析认为,《办法》实施后,汽车生产企业掌控了流通企业和汽车经销商的发展命脉,经销商如何经营,经营的规模、范围、地域,利润空间都由厂家左右,经销商只能听命于厂家。而成百上千万元的投入和巨大的周转资金压力,却全部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此外,“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的规定,也抑制了汽车市场多元化的格局。

  以北亚车市、中联、北方这样的汽车大卖场为例,正是由于集中经营、“混合”经营,消费者才可以在一个市场内有极丰富的选择空间,而且便利快捷。如果按规定一个店只能卖一种品牌车,大卖场就等于变成了将许多4S店集中在一块,不是不可以,但没必要,大卖场也就不是大卖场了。

  更重要的是很多厂家为了提升4S店形象或出于其他利益考量,不允许4S店开进大卖场,这就威胁到有形市场的生存与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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