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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美国企业防“海外腐败”
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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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5 15: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美国企业防“海外腐败”

年,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收到一连串诉状,指控一些美国公司违反“反海外腐败法”(FCPA)。许多案件涉及在中国经营的美国企业或分支机构。

几个重要案件已经庭外和解,其中包括涉及德普诊断设备公司(Diagnostics Products)及其子公司天津德普(DPC 【Tianjin】)的案件。这些和解决定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即要求被告实施相关方案,提高对“反海外腐败法”的遵守意识。

由于“反海外腐败法”可以适用的交易种类很广泛,中国成为一个突出的难题。根据美国司法部对该法案的解释,任何员工只要在中国国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里任职,都可能被认为是“外国官员。”而且,该法案没有对所适用的国家投资金额设最低门槛。

无怪乎每年都有名声不错的公司因触犯该法案而遭到审查。这一法案不仅追究美国企业的违法责任,而且追究负有监管或其他职责的个人的责任,特别是那些工作职务涉及信托监管、记录和决策的人。

然而,即使最负责的人通常也难以判别,哪些是不当报酬。这些报酬经常被合法交易形式掩盖,或被伪装成与某家私营企业的交易。某个国有企业可能就是这些私营企业的股东之一。

一些美国公司已经开始对自己的中国业务进行大规模内部审计,一方面是为预防自己触犯“反海外腐败法”,另一方面也是想赶在美国执法机关之前发现违法情况。

许多公司相信,如果他们能判别并主动报告违法情况,可能会在谈判过程中获得较为有利的待遇。

有效的“反海外腐败”方案应包括:遵守法案规定、报告违法情况的真正动力,足以预防未来犯罪的纪律措施,内部审计方案,财务和其他事项的常规报告方案,以及定期的守法培训。

随着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对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案件掀起新一轮的追查,定期审计可能成为一种标准做法。

尽管定期开展调查似乎代价不菲,但企业必须将之与面对一桩“海外腐败”起诉相权衡。现在说此类案件是否还会继续大量涌现为时尚早,但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美国公司需要谨慎反思,自己遵守“反海外腐败法”的政策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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